一、股权质押贷款质押比例是多少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质押比例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担保范围另行约定。如果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质,一般情况下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如浙江省就规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股权包括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贷款人系指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普通法人、自然人等主体。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担保范围另行约定。如果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质,一般情况下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如浙江省就规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三、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
据了解,目前还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此次《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此为特点之一。
第二章则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以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三章强化了委托贷款风险控制,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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