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不公告债权
时间:2023-04-21 20:42:29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为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做了保障。

股权质押融资还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贷款需要提供融资用途,质押率总投资在40%-60%以内,其中沪深大盘股质押率可以到50%左右,如果是第一大股东则可以到55%,中小板类质押率在40%以上,创业板相对较少。股权质押质押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个人,即不论企业个人只能有一个账户参与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才可以签订股权质押典当合同。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

二.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质权评估。

四.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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