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公司负债应该由质押权人负债吗
股权质押公司负债与质押权人无关。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二、股权质押申请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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