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销非法拘禁生父致死不孝子一审被判十年半
时间:2023-06-11 11:04:30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月22日,为传销逼死生父的贾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案的周国辉、王艳红也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七年半。

经法院审理查明,河南省唐河县人贾璐、湖北省大冶市人周国辉和湖南省益阳市人王艳红今年均为23岁。半年前,贾璐经老乡介绍来到金华打工,结果却误入传销魔窟,从此财迷心窍,对传销能迅速“赚钱”深信不疑。之后,贾璐打起亲朋好友的主意,他首先想到的是自己45岁的父亲。2009年8月20日,贾璐以自己在金华市承包的工地需要人员做饭为由,将父亲贾俊超从河南省骗至金华,并将他带到以“金鹏”(另案处理)为首的传销窝点,意欲发展贾俊超加入传销组织。贾俊超见儿子承包的所谓工程,其实是在搞传销,当天就表示要回家。这时,贾璐、周国辉、王艳红及“李露莲”、“张敏”(均另案处理)等人强行拦阻并劝说他留在传销窝点内接受传销教育,并由贾璐、“李露莲”等人负责看守。当年8月24日11时许,贾俊超趁看管人员不备,从被看管地房屋三楼西侧房间窗户跳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贾俊超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09年8月26日,周国辉、王艳红在返回传销窝点取行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璐等人将贾俊超骗至传销窝点后,三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堵门、强行拦阻、看守等手段非法剥夺贾俊超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对民事部分,法院认为贾璐、周国辉、王艳红等人应对共同非法拘禁贾俊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作出以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为人民币247579.50元,其中被害方自负30%的损失计人民币74273.85元。其余70%的损失计人民币173305.65元由致害方共同承担,其中周国辉、王艳红承担其中80%的损失计人民币138644.52元,贾璐承担其余20%的损失计人民币3466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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