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核实;
2、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以财产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职权决定暂停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因为它直接涉及申请人的权益;
4、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或者暂停执行的期限。担保有期限的,暂停执行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执行担保由谁提供财产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进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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