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土地补偿标准(1)耕地(包括水田、熟土、复垦土、退耕后三年以内的土壤、当年轮作土壤、主要种植农作物和其他农作物的土地),集约化鱼塘(含专业浮鱼塘)、莲藕塘按产值、产值和设备设施状况分为郊区、县(市)、镇以上乡镇、仁平稻田三类,补偿标准为百分之五以下六倍;在其他地区,赔偿金是5%以上的5倍。
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仍按原土地类型给予补偿。
对弃耕三年以下的土壤,如为水田、专业菜田,按新开垦一、二年产值补偿;如为成熟土,按新开垦一、二年产值补偿。
当年流转土地按同类土地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以种植作物为主,其他作物为辅的土地,按第二类成熟土年产值进行补偿。(2)灌溉水池需要异地建设的,只支付新水池建设费和新水池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新塘建设成本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不需要在其他地方建塘的,按照相邻水田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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