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什么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项目建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督促占补平衡的承诺;补划基本农田位置的现状图件;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
二:株洲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物理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受理通知单》;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9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
5、送达或领取: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含送达信息。
三:株洲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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