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所持有的银行卡擅自售卖予他人使用,企图以此来进行洗钱活动,乃是一种极其严重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到诸多的刑事指控和定罪。
在这些情况下,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行为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律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相关条例,当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之提供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支持和协助,并且情节严重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其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意图通过洗钱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仍为其提供帮助,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洗钱罪的共同犯罪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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