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或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人出庭。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调查文件。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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