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和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范围;
5、质物移交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哪些
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1、股份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基金、证券质押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可以转让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全文5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