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签订合同未验收的项目是否有效?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已经竣工的,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为有效工程,未经验收未修复的工程为无效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修缮后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单位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竣工验收交付的条件之一。(2)施工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之一。(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材料、试验检验报告,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情况。(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验、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资质文件。(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1。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通常需要提供项目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原件的验证。复印件连同建设单位公章标明原件存放地点。
2。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查。复印件加建设单位公章标明原件存放地点。
3。设计有消防要求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4。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原件,即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按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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