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子女欠债,父母有义务代替其偿还债务,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子女若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父母没有义务替成年子女偿还债务。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子女欠债,如果子女尚未成年,父母作为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有义务代替其偿还债务。子女若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父母没有义务替成年子女偿还债务。
父母替子女还债有法可依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垫付的债务,子女需要偿还。但是,父母替子女还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父母替子女还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父母替子女清偿的债务用于子女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二是父母明确表示愿意替子女偿还债务;三是债务已经到期或者没有到期;四是债务的数额不超过子女的生产经营能力。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父母可以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前提下,要求子女偿还父母为其实际支付的抚养费用、赡养费用或者扶养费用,但是,父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因此,父母替子女还债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而且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在实际操作中,父母和子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偿还,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父母替子女还债需满足法律条件并尊重子女意愿。具体偿还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若符合条件,可以进行债务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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