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公开的规定,全条共两款,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的公开、对采购结果的公布,体现了政府采购法着力实现行政公开的目标。行政公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政府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公告,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是进行政府采购的前提,也是为供应商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基本信息,本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的公开就是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通过比较、选择以达到政府采购的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全部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规则应当公开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公开原则既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全面公开,也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行为规则全面公开,这样才能使政府采购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了解并遵照执行,也才能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当事人的运行情况具有透明度,从而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采购市场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行。
三、政府采购结果应当公布
政府采购的结果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交待,公布采购结果一方面能够使政府采购当事人了解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实现政府采购透明化的目标;另一方面也使政府采购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存在的疑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公布的政府采购结果是判断政府采购是否公正的标准,既为采购人、供应商对此可能提出的异议提供了最有效的证据,也有利于督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公正执行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为政府采购的正常进行作出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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