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亵罪女方不追究可以不立案吗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强制猥亵和侮辱行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受害女性选择放弃追究,法律机构仍有权根据实际案情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若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无误,即使受害人不予追究,法律机构亦可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提出公诉请求。因此,受害女性的不追究意愿并不构成法律机构不予立案的合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女方不追究能成立吗淫秽妇女一经立案,即便女方不提出控告,涉案人员也必须承受法律的惩罚,因为这是一起公共权益受侵害的公诉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淫秽罪行严惩,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等的刑罚;若情节严重,则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强制淫秽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性淫秽或侮辱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款,强制猥亵及侮辱行为被视为对个体自由与尊严的严重侵害,构成了刑事犯罪。即便受害女性选择放弃追责,法律机构仍然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并且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依法展开调查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因此,受害人的意愿绝非阻碍法律程序正常运行的合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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