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政策调整
时间:2023-07-16 22:32:24 3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等关联性病种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慢性病门诊执行慢性病用药目录,慢性病门诊用药、与病种相关必需的治疗、检查和材料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

新农合门诊报销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而定,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具体情况如下: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门诊报销比例:60%;2、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40%;3、二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30%;4、三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20%。另外新农合门诊的检查费和手术费报销限额50元,处方药报销限额200元。

《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慢性病门诊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年度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支付标准执行。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线。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享受待遇月数计算确定起付线和支付限额。

(二)支付限额。按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附件2)。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等关联性病种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

(三)支付范围。慢性病门诊执行慢性病用药目录,慢性病门诊用药、与病种相关必需的治疗、检查和材料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用药目录、与该病种无关的治疗、检查和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自付。

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住院治疗的,不得重复享受住院和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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