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提起离婚诉讼的场景中,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而作为被告的一方又以反对离婚的态度出庭,那么法院通常会遵循“不轻易判决离婚”的原则,从而不会做出支持原告离婚请求的决定。
然而,若原告持续坚决地坚持提出离婚诉请,他/她有权选择在六个月的期限过后再行向同一法庭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或者在主动开始分居生活满一年之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衡量是否判定离婚的尺度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效果。
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法院需要对婚姻基础、婚后情感、离婚缘由、现行夫妻关系情况以及双方是否有合好可能性等等因素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考虑与分析。
同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明确区分夫妻间短暂的摩擦纷争与真正的感情裂痕的界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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