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前或与申请书同时送达的,可以撤回。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凭申请书可能进行给付,形成给付的法律关系。如债权人再进行撤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会形成新的法律纠纷。所以债权人的撤销应在人民法院受理前或同时才能撤回。
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材料
(一)有效的债权凭证,如经诉讼或仲裁的,应附有关法律文书;
(二)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三)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四)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
(五)债权人企业法人证明或债权人其他身份证明;
(六)债务人资产情况;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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