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拆迁合同,不可以做房产公证,但可以做房屋拆迁补偿或者安置协议公证。
二、房屋逝迁协议公证:
1,由拆迁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公房拆迁怎么样补偿
公房拆迁的补偿如下:
1、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
2、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
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
一、房屋拆迁的程序为: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二、拆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总而言之,国家公房拆迁一般是按照面积1:1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哪些情形下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2、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串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
5、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
6、主体不合法。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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