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是否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时间:2023-07-07 11:36:06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有时效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自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工伤事项,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材料有什么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材料如下:

1、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住院审批手续等材料;

2、一次性伤残补贴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批时,应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办理结算审批;

3、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死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时,应持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火化证明等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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