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有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的性行为并导致其生育子嗣却仍然隐瞒事实真相,使其合法丈夫或妻子受骗误以为这些孩子是自己的骨肉并且悉心抚养长大。那么受害方在这项交易中所支付的抚养所需费用理应被归还回原本所有人手中。在此情况下,受骗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支持其追寻和索回所付出的抚养费的权利。通常而言,配偶权是一种基于夫妻间相互作为配偶的基本人身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的制度设计。配偶权的本质属性是一项至高无上、毫无疑问且必须获得维护的权利,任何其他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一不可侵犯的规定。实践中,配偶一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故意或者无意地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这种行为主要体现为对于夫妻之间应当忠诚相待这一基本道德约束的漠视和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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