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进行调查。对所有权有争议的,可以提出争议,然后进行调查。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违反规定执行的,不允许赔偿。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如果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无法解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提出,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拆迁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备案,并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可见,对产权有争议房屋的拆迁补偿,应该有两个结果:一是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争议已经解决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份额进行;二是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期限内仍未解决的,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限制,拆迁人员无法等待产权纠纷的解决,拆迁人应当依法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过程中,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记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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