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与变造的法律区别:伪造指无权限人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伪造的票据无效,伪造人承担责任;变造前签章人对原记载负责,变造后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负责。变造不影响真实签章人的责任,伪造票据持有人无权利。
票据伪造与变造是票据法律中重要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的行为;而变造则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予以变更的行为。
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伪造的票据无效;而变造的票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另外,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变造不能影响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各当事人的票据责任;而伪造的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综上所述,票据伪造与变造在法律上有所区别,伪造的票据无效,而变造的票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伪造与变造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这种票据无效。而变造是指未经授权的人对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变造前签章人对原记载负责,变造后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变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当事人的责任,而伪造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综上所述,票据伪造与变造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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