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为票据的变造。票据文字有变造时,变造后的签字者依变造的文义负责。变造前的签字者依原有的文义负责。
(二)票据的涂销
票据的涂销是指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签名)的行为。非票据上的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无论出于故意与否,都对票据上该记载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即与无涂销相同(有时发生伪造或变造问题)。至于票据权利人所为的涂销如非故意为之者,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只有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涂销,才能发生效力。
(三)票据的伪造
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一种行为。狭义的伪造则专指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即为出票行为。至于假冒他人名义为其他票据行为(如承兑、背书等),则为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伪造人既然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指签自己的真实姓名),就没有为票据行为,因而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至于在刑法上构成犯罪或者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是另一个问题。被伪造的人既然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名,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如果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名又有真实的签名时,依照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人,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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