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景德镇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申请条件
a)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b)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c)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e)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f)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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