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付款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1、当事人有约定时,依据其约定确定。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转移进行了约定的,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遵从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财产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一般应以登记时间为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财产交付时。所谓交付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转移,例如,出卖人将货物交给买受人。交付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一般情况下,交付时间就是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4、财产转移前已被受让人占有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偿转让的以价款交付为准,无偿转让的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方式
1、当事人就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签订无条件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转移到买方,且与具体的货物交付时间和价款交付时间无关。
2、如果买卖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使该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特定义务且买方也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3、如果买卖已处于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以确定合同的具体价格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此特定义务且买方已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4、如果卖方以“买方认可”或“售后付款”的方式将货物在没有签订合同前先交付给买方的,所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转移:
(1)买方向卖方明确表示认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动接受该交易;
(2)买方未明确表示认可但也未退货或拒绝,而卖方规定的退货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届满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买卖,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时间被无条件的划拨为特定物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三、交付所有权的方式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法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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