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些欠债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若满足如下所示之条件便可提交申请移除该名单:
首先,必须已全额完成了已生效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还款义务;
其次,如果欠债者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已全部履行完毕先前的债务;
或者最后,待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终止执行程序后,以上任意一种情况都有资格提出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请求。
通常来讲,只要欠债者履行了上述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在接受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删除与该名欠债者相关的失信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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