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设所签约之房屋租赁协议已到期,无论是出租方已然将此房另行租赁出去,亦或是尚未有人接手,对于承租者来说均无任何责任或影响。
然而若在有效租赁期限之内,承租者却不幸丢失了租赁合同,仍可请求继续沿用先前约定之条款和条件进行续约。
2、租赁合同虽然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最为有力且有约束力的证据文件,但并非唯一。
其他诸如保证金收据、收款凭证以及见证人无利害关系之证词等,同样具备辅助佐证租赁关系存在的效力。
3、在上述情况之下,出租方应负有向承租方展示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文件的义务。
如出租方否认租住事实并拒绝退还保证金等费用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若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途径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承租方若有意证明租赁关系,同时证实出租方存在违约行为,则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加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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