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进行离婚程序时,并不要求退还彩礼以及相关的首饰,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因素:
首先,在婚姻缔结之际,彩礼并非是强制性的规定,即便在婚前确实投入了这笔费用,那也是由男方的双亲赠予女方家庭,而非直接交给孩子个人,因此这种情况往往并不被视为公共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审理中难以被分割为共享资产范围之内;
其次,假如在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相当一段时间,接着选择离婚的话,男方若希望女方归还其所支付的彩礼,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支付彩礼导致了自己父母的生计陷入极大困境。
当夫妇双方决定自愿离婚,他们应签署正式的离婚协议,同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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