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保险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区别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责任,需要赔偿,但发生以下情况时,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1、受害者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自杀、自残行为、碰撞瓷器等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身人员、被保险人3、交通事故造成的仲裁和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的碰撞价值减少。
哪种情况交强险不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强险不负责: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
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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