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审议、征求意见、听证、再审议等程序后,2004年10月22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规,尽管还需要经实践考验后,在不断补充、调整中完善。但是,这部法规的通过,应该说是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产物,在立法程序这一环节上,体现了一定的现代法制文明,因而值得赞许。
在北京新交法尘埃落定之际,我们也不难发现,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机动车负全责,随着相关条款的修改,已不再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而新法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条款,由于当前普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属赔付条件极为苛刻的商业保险,所谓先行赔偿恐怕很难落到实处。正因为此,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成了此项法规一块实实在在的短板。如果这块短板不补齐,北京新交法虽然在程序、内容上值得肯定,但也很可能因此而中看不中用,使此前的种种努力变得没有意义。
如何才能补齐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这一短板,根本的出路还在于相关理念的转变:举政府之财力,加大投入,将此险种由小打小闹且不规范的商业保险,转变为有力度、够规范的公众福利保险,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但是,据有关专家分析,就中国目前的经济能力来看,指望政府财力把这一只赔不赚的险种全包下来,恐怕并不容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还需要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但是,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终极目标的属性,又让人无法对这种补充的能量抱有太大希望。
在我们为北京新交法的通过而放下一颗悬着的心时,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这一短板又发出了新的挑战。立法、行政又要为新一轮的利益关系调整、人情事理把握而殚精竭虑。也正是在这样的无尽轮回中,文明进程得以发展,历史迈上新的台阶。
如果我们从事物发展规律的角度来看,北京新交法体现的人性化也好,新理念也罢,当他们从概念落到实处的时候,其给社会带来公平与文明的同时,更需要财力支撑的另一面得以显现。因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性化也是个相对的概念,人性化同样不能超越现实物质条件,这是各相关利益主体都不能不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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