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汾民政局离婚流程
1、初审:双方当事人持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受理: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指纹,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进入离婚冷静期。
4、登记发证: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发给离婚证,向双方宣布解除夫妻关系。
二、临汾民政局离婚登记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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