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登记手续提交材料
时间:2023-05-02 18:53:12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屋租赁登记提交材料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规定的权属证明;

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公安许可证》。(二)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

其中,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证明或者委托书;代理出租的,提供业主代理人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在香港和澳门的情况下,还可以提交香港和澳门居民前往内地的许可证;台湾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交台湾居民到内地旅行的许可证。境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设立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业局验收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配合的,需要登记备案的一方可以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对租赁合同进行监督,初审通过后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

4。双方缴纳规定的税费后,向承租人签发房屋租赁登记证;

5。审核无误后三日内办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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