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时间:2023-05-07 20:40:49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然而,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起诉的许多技术方案都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标准,因此被驳回。本文首先分析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然后根据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点,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然而,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起诉的许多技术方案都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标准,因此被驳回。有关方面对自己多年来开发、投入大量物力财力的技术成果不理解、不认同。一些法官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也有不同的理解。在此,笔者就侵犯商业秘密的前两个问题进行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列出了商业秘密的内容: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来源信息、产销策略、投标底价、投标内容等,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技术信息,主要指工业生产中的技术秘密,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新技术影响预测等;另一类是商业信息,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如何开拓新市场,产品的社会购买力,产品的区域分布,产品的中长期发展方向和趋势,经营策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等,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1)信息是保密的,商业秘密的首要条件是信息应当保密,即任何人不得向公众披露。所谓向公众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的秘密,不得视为公开。其他单位因业务往来知悉经营者秘密的,有约定或者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视为已公开的信息。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但该秘密尚未传播的,不视为已经失去秘密。权利人使用技术秘密制作的产品,在不破坏其秘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信息是否秘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根本没有公开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机密。如商家计划在特定时间的营业时间内开展打折商品销售。这是商业策略中的一种营销策略。在企业策划阶段,企业战略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采用这种营销方式后,企业的经营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其他企业也纷纷效仿。此时,由于营销手段为包括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在内的公众所知,商业信息完全由企业自己披露,不再成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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