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危害结果”
时间:2023-05-07 20:40:23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本文不仅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权利人的定义进行了概述,还逐一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其危害后果不像有形财产那么容易计算。如何界定其损失,如何认定其危害结果,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其危害结果?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四个特殊属性的分析,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仅包括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在排除权利人名誉损失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在非正常披露和非法使用四种不同情形下侵犯商业秘密危害结果的认定方法。笔者试图通过浅显的写作,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使其掌握如何正确界定不同情形下的损失范围和损害结果的不同认定,从而做到“以不变应对变化”,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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