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即决犯是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一、怎么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罪的刑期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三、哪些犯罪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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