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情况下,无法定义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该房产在法律上便自动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自法院做出有效判决的那一刻起,此房产就被确认为是女方所有。
如果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其婚前财产将始终保持独立性质,除非经过男女双方书面规定并达成共识,将其变更为共有财产,否则将永久维持原来的状态不变,成为女性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