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3-07-07 08:20:24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南京市医保报销:

1、对于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

2、4万元以上至6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5%;

3、6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0%;

4、对于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

5、对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

参保人员应持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或购药。参保人员凭卡就医。购买药品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核实。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刷医保卡,也可以支付现金。但要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或购药。

南京市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住院费用的高低划分,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三万元至四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四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起付线为三百元;二级医院六千元以下报销比例为65%,高于六千元报销比例为80%,一万两千元以下报销比例为55%。高于一万两千元报销比例为75%。

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保机构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保机构批准申请的,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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