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一、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三、房屋确权后房子是否需要专属管辖权
房屋确权案是专属管辖,因为该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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