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没有高空坠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楼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住一楼如何防高空坠物
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设立高层建筑户外附属设备安装标准。
(二)加强高层建筑玻璃幕墙以及门窗玻璃的安全防护规范措施。
(三)在高层建筑最底层的四周,增加预防高空物体坠落的外延结构,或增加每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四周防坠落物体的金属结构设施。
(四)将用于户外附属设施固定的金属防腐材料纳入高层住宅设计规范。
(五)增加空调外挂主机的预留外延建筑结构平台或体外凹式墙体空间。
(六)设立高层建筑地面的墙体四周外延防护栏,建筑墙体与外延防护栏的安全距离标准为3米。
(七)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实施中央空调制冷采暖系统。
(八)设立城区高层建筑物体坠落安全防范巡查机构,制定高空物体坠落安全防范条例。
(九)城市居民社区委员会实施高层建筑物体坠落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健全施工企业档案登记工作。
二、一楼防高空坠物不违规吗?
一楼防高空坠物设施是否违规,应当根据实际而定,如果不涉及到违建情况的就不违规。对于高空坠物案件,在无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的情况下,可实行民事责任分担,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连坐担责”。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均应承担补偿责任。同一栋建筑的业主,除非能够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这就是所谓的“连坐担责”,这是业主为高空坠物应该付出的代价。属无奈之举,但有一定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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