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一、期货监管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期货监管机构的职能如下:
1、拟订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
2、依法审核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并审核其章程和业务规则;审核上市期货、期权产品及合约规则;
3、监管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活动;监管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
4、负责商品及金融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制订、登记报告和监测监管;
5、负责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评估及对外开放等工作;
6、牵头负责期货市场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交易所风险警示规定包括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详细内容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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