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当事人之间为合伙关系,是中外合作经营的组织;没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成员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双方参照各自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双方自行任命或更换。中外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长或董事是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1)法人合作企业普遍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事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各方协商决定;中外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营企业一般采用合营制,无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实行合营制。由各方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组织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着合作企业的重大事项。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合营管理机构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度经各方协商一致,合作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者中的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得参与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
(4)议事规则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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