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注意事项及解读
时间:2023-07-12 15:26:03 1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货运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3、货物包装要求;

4、托运人注意事项;

5、承运人注意事项;

6、收货人的义务;

7、货损赔偿;

8、承运人免责条件;

9、其他注意事项。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国际铁路货运代理合同样本最新版

<p>合同编号:</p>

<p>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p>

<p>电话:</p>

<p>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p>

<p>电话:</p>

<p>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代理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p>

<p>一.代理事项</p>

<p>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办理有关代理事项。</p>

<p>二.甲方义务</p>

<p>1.甲方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前5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详细资料,包括:收货人(或发货人)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海关编码、数量、重量、发运日期、运输期限等.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的文件一并提供乙方.</p>

<p>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货物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与实际货物相符,若包装没有破损,发货人对货物的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单证及随车文件,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2.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p>

<p>3.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装车3日前通知乙方.</p>

<p>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p>

<p>三.乙方义务</p>

<p>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乙方只有在完成转关手续,将有关单据和货物转交到收货人手中才算完成乙方的义务。</p>

<p>2.及时向甲方报告货运代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并交付有关单据.</p>

<p>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有关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对乙方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和准确的告之甲方。在甲方发货前提供的所有单据,乙方应仔细核查是否正确和有遗漏情况。</p>

<p>4.因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代理事项不能顺利完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p>

<p>5.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站,乙方保证把货物交运到甲方的收货人指定站点。甲方货物如属于易碎易潮物品,如因乙方代理过程中过失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甲方有权进行索赔。</p>

<p>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p>

<p>1.费用.双方同意根据委托的代理事项,按人民币结算运杂费等费用。</p>

<p>2.结算日期和方式.甲方于发货前5日将上述费用交付乙方.</p>

<p>3.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p>

<p>4.货物保险运输或保价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交纳或由甲方联同运杂费一并交乙方结算.</p>

<p>五.违约责任</p>

<p>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含因甲方责任造成口岸转关时的滞留费)</p>

<p>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p>

<p>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p>

<p>4.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p>

<p>(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国家政策调整等);</p>

<p>(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p>

<p>(3).甲方的过失;六.合同生效时间和代理期限</p>

<p>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为*2011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p>

<p>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p>

<p>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p>

<p>2.若双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结算和清理等事宜.</p>

<p>八.争议的解决</p>

<p>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所属法院诉讼.(仲裁、诉讼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无效).</p>

<p>九.其他事项</p>

<p>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p>

<p>2.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p>

<p>委托方:      受托方:</p>

<p>代表人:       代表人:</p>

<p>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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