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取保候审的权力是存在的。
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到期之后,将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改变被取保候审者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对应的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当取保候审的时限临近结束,实施机关有责任在
最后15天之前向决定机关发出通知,
然后由决定机关采取行动,决定是否解除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控制,或者变换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更换措施的决定能在取消取保候审之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在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更改强制措施的通告后,执行机关需要立即遵照执行,并且要及时将执行的最新进展情况通知决策机关。
通常来说,如果公安机关决定退还被告人的保证金,应该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取保候审之时,同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所有的保证金如数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签字确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