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并的形式是什么?合并的含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除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第二,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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