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
律师补充:
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部门所作出的裁决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只有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经人民政府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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