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六十日内申请伤残鉴定程序。对于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确认为工伤后,根据治疗情况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如果伤情稳定,治疗已终结的,马上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超时后还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一般而言,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人社局是不会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特殊情况”,导致职工或者近亲属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才可以。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下面两条说得清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人社局便不会再受理工伤认定请求。这个时候,工伤职工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者首先要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法定部门是人社局工伤认定中心也就是说,是否受理认定申请,是不是工伤,由工伤认定中心出具结论,而非法院裁决。即便工伤认定中心结论错误,也应由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再由相关机关责令工伤认定中心重新作出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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