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也就是说,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有:
1、定金合同;
2、保管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第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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