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的委托公证是如何办理的?
时间:2023-08-05 21:33:46 2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证是保证资料文书法律效力的一种有效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对文书进行公证。那么继承公证书在哪里办理呢?首先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根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书,所以办理公证的机构是公证处。全国各区县都有公证处,理论上公证文件没有地区。但是,操作时,各地区接受公证书的部门有自己的要求,地方公证处可能不知道,当事人也不知道,行文表现可能不符合事务机关的要求,所以事务成本增加了。因此,从实践经验来看,在选择公证处时,建议考虑今后在哪个地区使用,在哪个地区进行公证。

继承公证书有什么用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

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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