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企业在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也可以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有效条件是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境内企业需要在批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两年,其他项目为一年。企业未在有效期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为避免因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重新办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改委不予受理、批准或者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批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对取得批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的,给予警告。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境内企业停止实施未依法批准、备案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并依法提请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未依法报送项目信息而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或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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