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婚需对女方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内容:国籍及民族;确认对方工作性质及家庭社会关系;确定相处的对方是否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等。征信不属于政审内容。
法律规定军人结婚政审女方什么
军人结婚政审女方本人及近亲属有无犯罪记录,海外关系等军嫂政审不合格的情形:
1、历史、思想政治、作风不正派的严重传染病的公民。
2、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3、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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